2021年6月30日,隨著55萬人民幣和解款支付到位,杯勾土地有限公司(Bagel’s Land Company ﻪLimited)與北京xx商貿有限公司之間股權轉讓糾紛案全部履行完畢。
這個案件從2018年3月立案,到2021年6月30日履行結束,當事人拿到款項歷時三年零三個月時間。雖是一件不太復雜的商事案件,但由于主體瑕疵、合同條款缺陷以及對方人為設置的障礙,代理過程頗為艱難。但代理人黃繼保律師憑著對法律的嫻熟運用、對委托的忠于職守,堅持到底,百折不撓,對方終于主動要求和解并支付款項,案件最終有了良好的結果。
一、基本案情
百吉時代(北京)有限公司是一家生產“杯勾(Bagel)”食品的公司(簡稱百吉公司),杯勾食品系發源于歐美的烘焙面包,百吉公司曾于2008年向北京奧運會的西方代表團提供過杯勾面包,過硬的烘焙工藝和獨特的口味配方受到一致好評。
百吉公司是一家外資公司,由杯勾土地有限公司(Bagel’s Land Company ﻪLimited,簡稱杯勾公司)獨資設立。杯勾公司是一家加拿大公司,百吉公司和杯勾公司的股東和法定代表人都是加拿大籍華人羅女士。
2016年,通過兩份轉股協議,北京xx商貿公司(簡稱商貿公司)受讓了百吉公司的股份,其中第一份協議以153萬元受讓百吉公司51%的股權,第二份協議以60萬元受讓百吉公司23%的股權。履行中,商貿公司只支付了第一份協議的50萬元,以及第二份協議25萬元,就不再支付。
2018年年初,杯勾公司委托知寰律師事務所黃繼保律師代為維權。取得加拿大公證、認證的委托代理手續后,于2018年3月開始訴訟。按照履行時段,第一次訴訟于2018年12月,北京四中院判決商貿公司支付轉股款50萬元及違約金5萬元,商貿公司上訴后北京高院二審予以維持;第二次訴訟于2020年12月判決商貿公司支付轉股款88萬元及違約金10萬元。
2020年12月30日,雙方達到執行和解,在兩次判決總數額基礎上酌減部分金額后,商貿公司同意自動履行,目前已經該款項已經全部履行到位。
二、案件辦理過程中穿越的障礙
該案辦理歷經三年多之久,對方換了四撥律師誓要“血戰到底”。過程中代理人歷經各類法律陷阱和人為障礙,穩步推進,贏了官司,執行過程中雙方和解,為當事人贏得實實在在的利益。
(一)越過了股權轉讓合同主體設立錯誤的障礙。
該案轉讓的標的是百吉公司的股份,應該由百吉公司的股東杯勾公司與受讓方商貿公司之間作為主體簽訂合同,但當事人卻錯誤將百吉公司寫成股權轉讓方。哪有自己轉讓自己的道理?立案時代理人反復闡明是由于筆誤所致,從合同的目的、杯勾公司出具的公證認證手續,可以看出是轉讓方應為杯勾公司,說服立案庭予以立案;庭審中引導法官向對方詢問,是否由于筆誤將杯勾公司寫成了百吉公司,對方予以認可并記入筆錄,終于解決了此問題。
(二)越過了對方依據合同中的解除條款提出反訴的障礙。
商貿公司依據第一份合同第5條第9項,存在“甲方保證百吉公司截止2016年12月30日的員工薪資、社保、勞動合同均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要求繳納并簽訂…”,以及第7條第1項“甲方違反第5條任一條款,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收回股權轉讓款,并要求損害賠償…”之規定,提出反訴要求解除合同,返還轉股款并賠償損失。代理人對反訴進行抗辯,認為未繳納社保的僅為部分員工,且對方自從2016年9月簽訂股權轉讓合同后,即開始經營百吉公司,直到本訴期間的并未行使解除權,究其原因是由于杯勾公司起訴后,想逃避支付轉股款的義務才提起,已經超過合理期限,且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法院采信了此觀點,駁回了對方的反訴。
(三)越過對方在朝陽法院另立案件起訴的障礙。
本案由于涉外,已經由北京四中院管轄。商貿公司利用雙方簽約的主體寫成百吉公司的缺陷,以商貿公司來起訴百吉公司,立案時朝陽法院形式審查,由于雙方主體均為內資而予以立案。接到朝陽法院通知后,代理人向法院遞交了雙方已經在北京四中院開庭的筆錄,并闡明轉讓方應為杯勾公司,雙方都已認可,商貿公司此舉欲隱瞞事實,欺騙法院,拖延訴訟達到逃避法律責任的目的。朝陽法院查明事實,裁定駁回了商貿公司的起訴。
(四)越過了杯勾公司在加拿大已經是“dissolved”的障礙。
杯勾公司在加拿大,由于沒有定期年檢,法律狀態呈現是“dissolved”。考慮到該公司并沒有走清算流程,而正在國內進行訴訟清收債權,代理人建議他們將dissolved翻譯成“吊銷”而非“注銷”。一審中法院認為公司雖為吊銷狀態,進行與清收相關的業務是不受影響的,沒有關注此問題。二審中,商貿公司新換律師對此進行了強有力的抗辯,認為杯勾公司已經沒有訴訟主體資格,不能提起本訴訟。二審法官對此態度有些猶豫。針對此問題,我們及時聯系在加拿大的羅女士,得知公司在dissolved狀態下可以申請恢復,就申請了恢復程序,并將恢復結果及時回復二審北京高院。
(五)越過了商貿公司聘請加拿大公證人作證的障礙。
商貿公司針對杯勾公司的訴訟主體資格問題,專業聘請了加拿大公證人、宣誓官Paul進行了專業調查,并得出“杯勾土地有限公司(Bagel’s Land ﻪCompany ﻪLimited)根據加拿大法律注銷,原告不是法人或組織,因此沒有法律賦予的資格對被告提起訴訟”的結論,并對此作了公證向二審法院提交。對此公證書,杯勾公司從形式、內容、性質上均不予認可,最終該證據法院沒有采信該證據。
(六)越過了商貿公司惡意減資、增加股東和法定代表人逃避執行的障礙。
商貿公司為逃避執行,在第一件案件二審期間即著手減資,原法定代表人和獨資股東袁某變更為新法定代表人栗某,增加栗某為股東,將注冊資本金從500萬元減至10萬元。而栗某可能就是毫無履行能力、也不懼怕列為失信和限高的那類人。果然,杯勾公司申請執行后,商貿公司無任何財產,只能將商貿公司列入失信并對栗某進行限高。杯勾公司取得股權轉讓款的終極需求沒有得到滿足。
代理人注意到,商貿公司簽訂轉股協議時為自然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袁某為獨資股東。根據公司法63條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個人獨資企業,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其投資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規定,雖然商貿公司已經變更為普通有限公司,且注冊資本從變更前的500萬元變更為10萬元,但股權轉讓協議的簽訂和履行都發生在變更前,商貿公司應以變更前的法律狀態對申請人承擔責任,因此袁某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個人財產時,應作為本案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為此,代理人在執行程序中提起了執行異議之訴,申請追加袁某為被執行人,與商貿公司一并承擔連帶責任。袁某從開始不相信自己會輸官司,在執行時又僥幸能夠逃避責任,但最終卻依然逃避不了與商貿公司共同作為被執行人的結果,整個過程也給其上了一系列生動的法律教育課,促使其理性思考,為了自己的前途與聲譽,不得不委托其代理律師(第四撥律師)與黃律師進行和解,最終達成執行和解協議,杯勾公司撤回了執行異議之訴后,順利拿回了股權轉讓款。
三、辦理心得
2020年12月30日,在執行異議之訴開庭,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時,北京四中院承辦法官朱秋菱說對黃律師說,“當事人(指杯勾公司)能找到你這樣負責任的代理律師,真是三生有幸”。法官的褒揚是對我們律師代理工作的認可和鼓勵,引領我們以后更盡責做好法律代理工作,更好踐行律師執業道德。這個案件能夠實現客戶的終極需求,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識別“雷區”,謹慎“排雷”。
當事人由于法律知識欠缺,將轉讓主體杯勾公司寫成了百吉公司,這一缺陷如果讓對方抓住不放,可能會導致合同無效。代理人在庭審中,闡述了當事人簽訂合同的目的是為了轉讓和受讓百吉公司的股份,主體應是杯勾公司而不是百吉公司,引導法庭要求對方確認了“雙方由于筆誤將杯勾公司寫成了百吉公司”這一事實,為訴訟的順利開展鋪平了道路。
杯勾公司的法律狀態是“dissolved”,該公司是由于沒有年檢而致,因此,在公證、認證手續的辦理階段,代理人要求將該詞翻譯成“吊銷”而非“注銷”,避免了該主體已經注銷而無訴訟主體資格的風險。雖然在以后的訴訟中,對方代理律師對此進行了強有力的阻擊,但都有驚無險。
(二)根據案情適時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商貿公司已經惡意減資、增加股東、變更法定代表人,杯勾公司申請強制執行,商貿公司名下無任何財產,法院執行部門只能對公司及變更后的法定代表人進行失信、限高處罰,但無效果。在此情況下,代理人及時注意到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袁某為商貿公司獨資股東和法定代表人,根據公司法63條的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而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訴請袁某對此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而法院審理的示明程序已明確能夠支持該訴請,袁某最終不得不就范,主動與杯勾公司達成和解。
(三)認準了的維權路徑,不動搖,不回頭,堅持到底。
雙方簽訂的轉股協議是真實意思表示,商貿公司簽約時的獨資性質也為提起執行異議提供了路徑,商貿公司不履行協議、不支付轉股款、惡意減資、增加股東和變更法定代表人的行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因此,維權行為的正當性也給了代理人堅持的信心和底氣。代理人在辦理案件中,遇山開路,逢水架橋,面對對方的抗辯和人為設置的障礙,不畏懼,不退縮,堅持到底,案件最終取得了良好的代理效果。
近日,代理人將到位的股權轉讓款匯給遠在加拿大的羅女士。不久,心情不錯的羅女士全家就去Calgary度假了,還發給代理人好多湖光山色的美景,并注明:“黃律師,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