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爭議的源起
2000年4月上海小南國在“餐館、旅館”等類屬上申請注冊“王氏小南國”、“海派小南國”商標;2004年3月申請注冊“小南國”商標;2010年9月申請注冊“上海小南國”商標。其中“小南國”商標于2010年被國家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
廣西、桂林自古以來被稱為“南國”,《南國早報》是當地政府機關報。當地公園、植物園種滿紅豆樹,“紅豆生南國”的詩句是其形象的寫照。基于此,桂林小南國的創始人謝一佳女士有意創辦含有當地特色的“南國”餐館,又認為加上前綴“小”稱為“小南國”更能彰顯親民、實惠的特點,“桂林市小南國餐館”應運而生。桂林市小南國餐館于2002年1月注冊設立,并在門頭、招牌、店內裝飾上標識“小南國”;2003年11月更名為桂林市小南國飲業有限責任公司,并陸續開設了系列分公司。桂林小南國主營桂林本土家常菜,2006年9月開始開始在桂林市和廣西區獲得各類榮譽,在當地具有一定影響力。
2021年3月,上海小南國依據上述商標,主張桂林小南國使用“小南國”標識和“小南國”公司名稱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一審判決內容及存在的爭議
2022年9月,海淀法院出具一審判決書,認為桂林小南國的行為構成侵害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要求停用“小南國”標識以及包含“小南國”的公司名稱,并承擔一定賠償。
一審判決的主要依據,是由于上海小南國享有在先的“王氏小南國”、“海派小南國”商標,“小南國”是該兩枚商標中的顯著部分,桂林小南國使用“小南國”標識及字號的行為,與“王氏小南國”、“海派小南國”構成近似,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
黃繼保律師作為桂林小南國的代理人,認為一審判決對于桂林小南國過于嚴苛,特別是要求桂林小南國停用公司字號沒有依據,于是在與當事人協商后,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
黃繼保律師認為,一審判決存在爭議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桂林小南國將“小南國”作為企業名稱注冊有合理、合法的理由,屬善意使用,桂林小南國于2002年1月注冊“小南國”企業名稱,至今已經持續使用20余年,并取得很多榮譽,在當地具有一定影響力。
(二)“王氏小南國”、“海派小南國”商標與“小南國”標識、字號區別明顯,多了“海派”、“王氏”作為定語修飾,消費者不會將“桂林市小南國飲業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小南國”與之相混淆。
(三)現有裁判規則是企業名稱與在先商標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且知曉該商標的存在,存在搭便車的惡意,方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不屬于此類型。
(四)上海小南國不能證明,在2002年1月“桂林市小南國酒家”注冊之前,“海派小南國”、“王氏小南國”在餐飲行業已經使用并在全國及廣西、桂林地區為人所熟知。
三、力促二審法院主持調解
二審受理之后,“王氏小南國”、“海派小南國”商標因為三年不使用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撤銷。而一審判決正是依據這兩枚商標,判決桂林小南國不具有在先字號權,也不構成標識在先使用。
二審程序中,黃繼保律師再次陳明一審判決存在爭議的地方,特別是停用桂林小南國字號的不合理。而且,“王氏小南國”、“海派小南國”已經被撤銷,上海小南國怠于使用商標,被撤銷的商標依法不應該成為桂林小南國在先字號權和標識在先使用的權利障礙。在與二審法官的溝通中,黃律師請求法官基于本案事實,關注民生,不能簡單走流程了事,至少應保留桂林小南國字號。
經過溝通,二審法官同意主持雙方進行調解。最終達成一審判賠數額不變、各自承擔預交訴訟費情況下,桂林小南國繼續使用“小南國”公司名稱。
四、辦案心得
本案經過二審調解,最終達成一致,桂林小南國的公司字號得以存留,持續經營20余年的公司字號沒有毀于一旦,這也許是代理的最終價值。
在二審維持率如此之高的情況下,如果二審沒有達到調解,本案大概率仍然會維持。因為商標權自撤銷之日起無效,而不是自始無效,起訴日商標仍然是有效的,商標專用權不受影響。
因此,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有時需要通過博弈的方式為當事人爭取合法利益,特別是在一審判決不利的情況下,剛柔相濟,通過溝通達成二審調解,是一種好的策略,也需要溝通的智慧。
桂林小南國經過這場訴訟,痛定思痛,目前正進行品牌升級,并創立了自己的新品牌“欣桂廚”與公司字號結合使用,桂林小南國的商譽將在“欣桂廚”品牌里繼續進行延續、累積和提升。